字体内容是本实施细则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对比增加的相关内容要求。
二、危大工程管控要求
根据《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要求,监理单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对建设单位进行告知提醒,主要内容为: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上(下)管线设施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2)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如下图)

对勘察和设计单位文件的审查需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2)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其中基坑支护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对于需要评审的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图,应当按规定通过专家评审。(如下图)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交底中重点就危大工程有关安全事项向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1)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当同一施工场所存在多个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工程、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职能部门非参与施工方案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3)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分包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审核通过,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如下图)



(4)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不得对未完成审核和审查手续的方案进行论证。

(5)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①专家;
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③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如有需要)
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其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⑤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如下图)



(6)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有关要求。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①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②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③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④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⑤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⑥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⑦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⑧应急处置措施;
⑨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1)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安全、质量、技术、施工等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对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施工单位方案交底,对方案交底过程实施监督。
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及有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分包单位方案交底。
(2)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涉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应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进行核验。
(3)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单独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


4、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1)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施工阶段性验收或完工验收(包括安装后验收)的危大工程,应当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危大工程施工的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如下图)

(2)参加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①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②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③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验收时,可邀请原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现场指导。
三、监理单位管理行为内容概述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并依照《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标准》(DBJ41/T228-2019)要求及时收集归档。
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危大工程清单(附件3);
(2)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审批手续(附件4),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手续(附件7);
(3)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相关资料(附件5、附件6);
(4)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附件10);
(6)组织或参与危大工程验收记录;

结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五大责任主体”之一,应注重对其的管控。严格按照政府文件规定流程进行现场管理,做好管理行为资料的留存,是监理单位进行管控的有效手段。